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深化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经验做法

发布时间:2018-03-19 浏览量:

 2015年,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开始承担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两年来,在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组专家的大力支持下,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一、综改进展情况

  (一)探索完善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制度

  研究制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建议方案,加强对综合素质、实践能力的考察,同时区分法本考生与非法本考生背景,允许与培养项目或专业方向结合,实行多样化考察。

  (二)修订完成法律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

  针对原有培养方案在内容和要求与新形势下人才培养需求存在明显不适应的问题,由教指委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修订。一是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质量标准;二是根据非法本和法本的不同特点,规定不同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三是调整课程和学分设置,将《邓小平理论》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将《法律职业伦理》设为必修课;在学分设置方面,非法本要求不低于73学分;法本要求不低于54学分;四是强化实践教学,明确要求专业实习应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且时间均不少于6个月;五是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写作基本规范和字数等方面都作了统一的要求和规定。

  (三)探索研究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衔接机制

  根据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律硕士教育现状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课题组针对法律硕士教育如何与法律职业资格衔接问题提出了理论思考:包括探讨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员规范化培训制度、探索构建统一的法律硕士司法助理制度和建立认证评估体系。

  (四)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流程改革

  1.4+2模式。一是注重培养课程改革,打破原有的课堂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通过增开人文社科基础课程、提高实践性课程比例、优化案例与研讨课程等形式,锻炼和提高学生对实际问题的处理能力以及对法律理论的理解运用能力。二是突出国际化培养,提升学生国际化交流能力,丰富学生国际化经历,培育学生国际化视野。三是有针对性地建立多个实习基地,并安排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导师指导学生实习。

  2.3+3模式。以推行“本硕贯通”教育为改革切入点,通过科学严密的遴选程序,甄选优质的生源,按照行业用人的要求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方法,从本科高年级(大四)直至研究生阶段开始转入更为专业化、更为深入细致的法律职业科目训练。

  (五)强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是进一步明确导师所属的法律硕士专业方向,增强导师对学生指导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二是优化校内导师队伍的性别、年龄、学缘、职称等结构。三是全面推行双导师制,明确双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四是发挥校外导师在实践课程中的作用。

  (六)法律硕士培养质量评价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讨论修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授权审核评估指标体系》,计划用于对2018年后新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专项评估。目前该评估体系初步设计完成,共设置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共32个测评点。

  二、取得的经验

  一是深入进行调研,对研究的课题进行深刻分析,理清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明确研究目标方向。二是与实务部门多沟通,争取支持。三是应边研究边实践,对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展开有针对性的试点工作,以便充实研究成果、付诸实践。